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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01    作者:长江大学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     来源: 长江大学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湖北长江大学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

第三条  中心性质:本中心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省发改委” )正式发文,与长江大学共建的省级“产学研”研究机构。

第四条 中心基本任务:

  1、开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与承接产业转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围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的开放开发、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总结、研究,探索符合湖北省区域性发展的基本规律。

  2、培养区域经济管理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以中心为载体,建设、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研究创新团队,指导、培养一批硕士研究生,为地方政府培养、输送一批熟悉区域经济管理的高端专业人才。

  3、政策咨询:围绕湖北省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统筹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和产业转移的研究成果,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中心目标:以服务湖北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产学研”紧密结合,将中心建设成为聚集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与承接产业转移信息的信息中心;区域经济管理研究的专门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服务于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与承接产业转移的学术交流中心;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研究基地。

第二章  研究院背景与任务

第六条  研究院背景

1、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升级为国家战略

  2013年9月23日,国家发改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在京启动《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工作。

  新一轮开发开放规划中,长江经济带包括上海、重庆、湖北、四川、云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9个省市。按照“长江经济带”规划设想,长江经济带将依托4大战略定位,一是依托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二是做大上海、武汉、重庆三大航运中心,三是推进长江中上游腹地开发,四是促进“两头”开发开放,即上海及中巴(巴基斯坦)、中印缅经济走廊。依托这4个定位,最终拓展中国经济发展空间,形成转型升级新支撑带。

2、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

  2008年12月,湖北省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两圈一带”战略,即在继续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同时,建设湖北长江经济带。2010年8月24日湖北省政府以鄂政发【2010】51号正式印发了《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把湖北长江经济带建成引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现代产业密集带、新型城镇连绵带和生态文明示范带。

3、荆州壮腰工程实施

  2011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的意见》,并召开“壮腰工程”现场办公会。振兴荆州,实施“壮腰工程”,已经上升为全省的发展战略。这是继“一主两副”、“两圈一带”战略决策之后,我省的又一大省级战略决策。

4、国家级湖北荆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成立

  2011 年11 月20 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委地区【2011】2997 号文,正式批复设立湖北省荆州承接转移示范区。这是湖北省继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之后,第二个纳入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发展规划。

第七条  研究方向与任务:

(一)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现代产业发展研究。包括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第一、二、三产业研究,着重研究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二)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研究。包括产业转移的理论研究;国内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比较研究;承接产业转移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对策措施研究。

(三)湖北省长江经济带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

(四)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研究

(五)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研究

(六)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研究

 

第三章  研究院管理

第八条  研究院设立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咨询机构。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制订中心管理规章制度,贯彻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方针和政策;

   2、制订和修改中心章程,解决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体制机制问题;

   3、审议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4、审议批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和结算报告;

   6、聘用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

   7、组织落实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8、对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9、协调中心与承接产业转移区域职能部门的衔接;

   10、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或协调事务的管理。

(二)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8人,秘书2人;理事会由湖北省发改委、长江大学、产业转移承接示范区辖区内发改委专家组成。理事会成员由长江大学提出,经湖北省发改委审核批准后由长江大学聘任。

(三)理事会成员任期:一般为四年。中途因工作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委托理事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对中心重大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的制定进行咨询;

   3、对中心重大科学研究与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为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4、向中心推荐优秀科研人员;

   5、对中心年度科研工作报告、年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6、受湖北省发改委、长江大学委托,负责本中心研究项目的评审;

   7、评估和监督中心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对学术纠纷提出仲裁建议。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理事会提请,长江大学聘任。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7人,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其中校内学者5人,校外专家、学者5人。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长江大学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四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四)学术委员会每年不少于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院长(中心主任)

(一)院长(中心主任)1人,副院长(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心主任由理事会提请,长江大学聘任。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每届任期4年,采取“2+2”考核管理模式,即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由长江大学进行届中考核。

(二)院长(中心主任)职责:

    1、起草中心管理规章制度,保障中心正常运行;

    2、制定中心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3、制定并执行中心年度经费预算,编制中心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4、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5、负责中心副主任、研究人员的聘用与考核;

    6、执行中心理事会的决议,向中心理事会汇报中心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院挂靠长江大学及长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教学管理部、科技管理部、培训服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湖北省发改委作为中心的业务指导部门,其职责是:

    1、通过加入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指导中心日常运作与科研工作;

    2、对发改委下达的课题、咨询项目进行管辖;

    3、在课题研究、项目咨询方面向中心倾斜,协助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4、为研究院筹划学术会议、外出考察学习提供协助;

    5、帮助协调与省内各地市州发改委的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  长江大学作为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对研究院日常工作进行考核、指导,聘任中心主任,理事会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

    2、对研究院科研工作、财务状况进行归口管理;

    3、依据学校科研机构管理有关办法,对中心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院研究工作实行项目合同制。根据研究任务的需要,聘用研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进行考核和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  研究人员实行专兼结合、固定与流动结合

       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提出,主任聘任。

       校内外研究人员的比例应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以保证研究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的管理,除按《长江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管理,不一致地方与湖北省发改委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  由研究院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应以本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须标注“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基金资助”。

第十九条 研究院以共建名义开展活动时应提前报湖北省发改委批准;研究院不能以与湖北省发改委共建的名义从事具有负面影响的任何事项。

第四章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院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咨询服务等所需的经费主要来自于:

    1、长江大学拨付的运行经费;

    2、湖北省发改委下达的研究任务的项目经费;

    3、中心申请的专项经费;

    4、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5、挂靠中心的研究项目所提取的管理费。个人以中心名义承揽的研究项目,除按照学校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外,中心 提取5%作为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经费统筹支配,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经费管理按长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长江大学相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作简报制度,不定期刊印工作专刊。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中心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成果简报制度,不定期刊印研究专刊。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另外,每年为有关部门提供若干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术会议,专题学术会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湖北省发改委、长江大学科技处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抄报湖北省发改委。

第二十六条  统计年报工作,由主任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技处审核、录盘后,于统计年度次年4月5日前报送湖北省发改委备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首届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