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系统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研究,规范本机构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并遵照《长江大学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研究院名称:长江大学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三条研究院性质:研究院是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平台,实行跨学科、开放式、实体化运行,推动政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四条研究院基本任务:
1、聚焦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深化长江经济带相关领域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丰富完善区域经济理论体系,为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提供学术支撑。
2、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整合校内外研究力量,建设专兼职结合的研究队伍,培育高层次研究人才,为区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3、发挥智库决策咨询功能,面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政策研判、决策参考与咨询服务,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条研究院目标:以“对接国家战略,服务区域经济,打造长江品牌”为宗旨,秉承“开放、协同、创新、服务”运行理念,致力于建设成为湖北省委省政府重点智库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力争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长江经济带研究高地和智库标杆,服务国家战略实施与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 研究院背景与任务
第六条 研究院背景:
1、长江经济带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3年,国家启动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编制工作。长江经济带涵盖 9 省市,立足三大城市群、航运中心建设,推动中上游开发与对外开放,打造国家经济转型升级重要支撑带。
2、湖北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
2008年湖北提出“两圈一带”战略,部署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2010年省政府印发专项总体规划,目标建设现代产业、新型城镇与生态文明示范带,助推中部崛起。
3、荆州壮腰工程实施
2011年,湖北省出台政策实施“壮腰工程”加快荆州振兴,将其确立为省级发展战略,助力区域振兴发展。
4、荆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获批
2011年国家发改委批复设立湖北荆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是湖北省又一项纳入国家战略的区域发展平台。
第七条 研究方向与任务:
(一)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研究。重点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建设、跨区域要素配置、省际协同治理研究,剖析中游城市群战略功能定位,探索产业协同、农能融合与绿色转型的联动模式及实现路径。
(二)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发展研究。围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监督执法、生态保护保障体系建设、长江生态治理数智化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等议题,探究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路径,产出决策参考成果,服务流域生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实践。
(三)长江经济带乡村振兴发展研究。聚焦沿江乡村产业培育提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生态赋能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现代化等领域,探究长江经济带乡村振兴实践现实问题,提炼适配沿江地域特征的发展模式与政策机制。
(四)长江文化创新发展研究。围绕长江文化遗产保护与活化利用、荆楚文化及其传播、长江文化价值转化与区域文化品牌塑造开展研究,发挥文化创新智力支撑作用,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五)长江经济带体制机制与对外开放研究。研究流域协同治理制度、区域要素流动机制、沿江对内对外开放、省际互动模式等重大现实议题。
(六)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综合研判与决策咨询研究。开展长江经济带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判,梳理总结区域发展实践经验,形成政策建议、研究简报与咨询报告,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章 研究院管理
第八条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下设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研究中心、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发展研究中心、长江经济带乡村振兴发展研究中心、长江文化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四大研究中心。研究院接受学校的领导、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对研究院重大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的制定进行咨询;
3、对研究院重大科学研究与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和评估,为研究院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4、向研究院推荐优秀科研人员;
5、对研究院年度科研工作报告、年度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6、受湖北省发改委、长江大学委托,负责本研究院项目的评审;
7、评估和监督中心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对相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对学术纠纷提出仲裁建议。
(二)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国内相关领域知名学者组成,校内学者与校外专家应保持适当比例,校外委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研究院院长提名,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三)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四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四)学术委员会每年不少于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院长
(一)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中心主任若干人。研究院院长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全面负责研究院的行政、科研和对外合作工作。
(二)院长职责:
1、起草研究院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研究院正常运行;
2、制定研究院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
3、制定并执行研究院年度经费预算,编制中心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4、负责研究院的日常运行管理;
5、负责研究院主任、研究人员的聘用与考核;
6、接受学校的领导与监督,定期向学校汇报研究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三)常务副院长由院长推荐、经学校批准后聘任,协助院长主持研究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院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院长代行院长职责。
第十一条研究院挂靠长江大学及长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教学管理部、科技管理部、培训服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与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院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咨询服务等所需的经费主要来自于:
1、长江大学拨付的运行经费;
2、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研究任务的项目经费;
3、研究院申请的专项经费;
4、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第十三条研究院经费统筹支配,实行研究院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研究院经费管理按长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长江大学相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工作简报制度,不定期刊印工作专刊。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中心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成果简报制度,不定期刊印研究专刊。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另外,每年为有关部门提供若干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十七条 学术会议,专题学术会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正式开会前4个月向长江大学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统计年报工作,由院长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长江大学学校科发院审核、录盘和备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研究院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负责解释。